| 农村专业经济培育发展、登记管理 |
|
| 2006-06-30 00:48 文章来源:丹寨 |
| 文章类型:转载 内容分类:新闻 |
一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法人登记条件:
1、县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具备以下条件:
(1)有25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1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;个人会员、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,会员总数不得少于35个;
(2)有规定的名称和相适应的组织机构;
(3)有固定的住所;
(4)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:
(5)有3000元以上的活动资金;
(6)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。
2、乡(镇)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具备以下条件:
(1)有15个人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5个以上的单位;个人会员、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,会员总数不得少于20个;
(2)有规范的名称和相适应的组织机构;
(3)有相对固定的住所;
(4)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人员;
(5)有2000元以上的活动资金;
(6)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。
3、村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应具备以下条件:
(1)有1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2个以上的单位会员;个人会员、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,会员总数不得少于12个;
(2)有规范的名称和具备组织活动相应的条件;
(3)有相应的固定联系地址和方式;
(4)有具体联系人或负责人;
(5)有1000元以上的活动资金;
(6)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。
二、登记程序:
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,县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凭业务主管意见、章程草案、资金证明、主要负责人简历和发起人申请即可办理登记手续,乡(镇)、村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凭乡(镇)政府意见、章程草案、资金证明、主要负责人简历和发起人申请即可办理登记手续。
三、收费标准:
农村专业经济协会成立、变更和注销登记,只收取证书工本费。乡(镇)、村级农村专业经济协会免于公告。
四、农村专业经济协会的名称应以农产品特征、产业特征、技术特征或生产方式、流通方式命名,例某某县西瓜协会、养猪协会等,不应以人群为特征命名,例某某县菜农协会。
五、依据:黔民发〔2004〕1号文件。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