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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团体的设立、变更、注销
2006-06-30 08:58  文章来源:丹寨
文章类型:转载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


审批对象:全县社会团体及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。
审批内容: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派出机构的设立、变更、注销登记。
审批条件:
㈠设立条件:
⒈有50个以上的个人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;个人会员、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,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;
⒉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;
⒊有固定的住所;
 ⒋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;
⒌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;



⒍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。
㈡变更条件:社会团体登记事项发生变更。
 ㈢注销条件:
⒈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;
  ⒉自行解散的;
  ⒊分立、合并的;
  ⒋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。
(四)申报材料:
⒈筹备申请书;
⒉业务管理单位的批准文件;
⒊验收报告、场所使用权证明;
⒋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、身份证明。
审批程序:申请——实地考察核实——批准。
审批时限:收到有效文件之日起,设立登记15日内完成,变更、注销登记7日内完成。
审批依据: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、《贵州省社会团体登记审批工作规程》、《贵州省社会团体登记须知》。
收费情况:登记费100元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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