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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力量申请办学的手续
2006-06-30 00:06  文章来源:丹寨
文章类型:转载  内容分类:政策


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6号规定,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,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:
㈠ 申办报告;
㈡ 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;
㈢ 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           
明文件; 
㈣ 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;
㈤ 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和发展规划;
㈥ 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,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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